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: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因此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”,与患有何种疾病无关。在实际操作中,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,可能会影响其行为能力和判断力,从而影响夫妻感情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可能会考虑判决离婚。
例如,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抑郁症,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,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影响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可能会考虑判决离婚。
需要注意的是,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、婚姻基础、婚后生活等因素,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,是否应当准予离婚。
精神病患者也有离婚的权利,但在离婚程序上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因此,如果精神病患者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,法院在审理时,会考虑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,以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等因素,来判断是否应当准予离婚。如果患者的病情较为严重,无法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,或者无法参与离婚诉讼,法院可能会指定监护人代表患者参与诉讼。
需要注意的是,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可能会面临生活上的困难,如住房、医疗、护理等问题,因此,在离婚诉讼中,法院也会考虑这些问题,并作出相应的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