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确定一般遵循以下规则:
通常情况: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这里的 “住所地” 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。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“经常居住地”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,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。
- 特殊情况:
-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: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-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: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- 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: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- 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:如果一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,若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,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;若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未达到一年,则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- 涉及军婚: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,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